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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转让补充协议

2020-12

篇一:《店面转让协议书》

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贵州省XX县XX社区内(栋单位号门面)的中通速递公司转让给乙方。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转让金额为人民币:0000.00元(大写:XXXX)。

三、转让物权有:1.贵州省XX县中通速递公司经营权;2.位于贵州省XX县XX社区内的中通速递公司门面资产:门面装修、门面租金(到期时间为2015年6月日)、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中通公司未结货款元、凯里公司押金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门面内的电脑、视频监控和快递工具等。

四:付款方式:乙方先付定金元(大写:),甲乙双方至XX公司签属转让协议后,当日付转让费尾款元(大写),乙方不得无故拖欠甲方,如有拖欠视为违约。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到中通XX公司签属转让后生效。

六、转让生效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向甲方请教,甲方应及时解答,并在转让后7个工作日内免费予以业务指导。

七、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

篇二:《店面转让费协议》

店面转让费补充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位于福田区路座(店名:)转让给乙方经营并协助乙方办理各项涉及经营的各项手续。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余下的元转让费在甲方培训并交接好店面所有手续和事项后,乙方再支付给甲方。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器材、美容护理品及其他相关费用和甲方原先给房东的房屋押金元(大写:。房屋押金条由甲方协调房东重新出具给乙方。)等,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转让当月的水电房租费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乙方在本店面转让中所享受的各项权利义务详见甲方、乙方及房屋所有权人(房东)三方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本补充协议是三方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书》的构成要件之一。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1

篇三:《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店面转让补充协议}.

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讨论稿)

甲方:乙方:

商铺销售补充协议

甲方:河北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店面转让补充协议}.

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邢台世贸天街从事经营活动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经营区位及经营范围

甲方将位于邢台世贸天街层号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商业铺位出售给乙方经营类品牌的商品。

2各项费用收取标准及方式

2.1管理保证金:为确保全体经营者的经营利益,维护邢台世贸天街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形象,乙方在与甲方办理商铺产权交接的同时须向甲方缴纳/平米(建筑面积)管理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下同)。管理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邢台世贸天街的正常开业和开业后为乙方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良好经营环境(如:对经营者可能存在的各种违约、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在乙方无违约、不欠费和商铺经营权转让后十日内(若转租由新的承租户缴纳),甲方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给乙方(代理租赁户除外)。

2.2商装质量保证金:乙方在进场装修前15日内须向甲方缴纳

商装质量保证金元/户。甲方将在装修及形象验收合格,并在邢台世贸天街开业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其主要用于保证乙方的商铺装修必须按照并符合甲方规定的装修质量标准和形象要求,以及施工用电、公共消防及公共财产安全、保险的保障。

2.3能源费:能源费及政府配套费的收取以邢台市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为准,甲方予以统一收缴,乙方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国家和政府部门收取的税、费一律按国家和邢台市政府的规定缴纳。

2.4水、电费:商场的一次装修、照明及设施全由甲方统一装修、安装和维护,每月所产生的水、电(指正常照明用电、公共设施、设备用电)、空调、电梯等费用由各商铺业户或经营户根据面积大小予以分摊,甲方按照实际发生额收取并予以公示,乙方须按月予以缴纳。乙方店内自行增加的二次照明及设施用电和用水,甲方根据实际用电、用水量(乙方实际用电量按入户电表实际使用数值或店铺内实际安装使用灯具、设备使用功率和使用时间计算;用水量按入户水表实际使用数值计算),按照邢台市政府商业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乙方必须按时缴纳。

2.5商场管理费:甲方统一进行商场的物业管理和商业管理、服务工作,乙方按元/平米·月(建筑面积)向甲方缴纳商场管理费,商场管理费主要用于商场的公共设施设备空调、电梯、消防、电讯等维修、维护和保卫、保洁、绿化等物业管理、商场管理、人员培训等商业管理、服务及广场公共财产保险等方面的费用开支。甲方按

月收取,乙方应于每月底前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下月商场管理费。

2.6营销推广费:为确保所有经营者的利益,甲方将在重大节假日及换季、店庆期间组织大型经过整合的营销推广活动,因此而产生的营销推广费用,甲方将根据乙方的面积予以分摊并予以共公示。

2.7过户更名手续费:乙方在转让经营权时,须向甲方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并一次性缴纳手续费每次元。

2.8工装、工牌费:甲方对乙方销售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乙方员工上岗前均须向甲方缴纳工装、工牌、员工手册费元/人。3商品质量、计量

3.1乙方必须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任何假、冒、伪、劣和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商品,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不得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3.2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包括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份含量等,并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经营食品类商品还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卫生检疫报告),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检验证明。{店面转让补充协议}.

3.3乙方必须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商品质量、计量、退换货等各项管理规定。如果出现商品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退换;若因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和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赔偿由乙方负担。

4商品价格

4.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商品价格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参考邢台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自行定价。

4.2乙方必须使用甲方统一印制的物价标签和订制的价托,做到形象统一、明码实价。

4.3乙方的商品价格不得违背国家及邢台市的有关价格管理政策,在经营中不得虚假打折和欺骗消费者。

5促销

5.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促销管理,在商场内所开展的一切促销活动,须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5.2乙方不得在所经营的店铺内外私自张贴、悬挂促销广告和做商品宣传推广活动,其一切广告、宣传推广行为须由甲方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统一协调安排。

5.3乙方需要单独组织促销和宣传时,需提前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5.4乙方自行开展的促销、宣传活动,不得违背国家和邢台市的广告法规,不得使用不符合甲方统一规定标准的广告道具和宣传品。

5.5乙方所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均不得有虚假、不实和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5.6乙方需利用公共区域(如中庭、广场、外立面、公共柱体等)进行宣传、促销时,必须提前7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统一进行安排设计、制作和发布、实施,并有偿使用。

5.7个别属全国统一形象的品牌商品若因有个性形象和广告宣传及广告陈列的统一需要,则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

篇四:《商铺租赁补充协议》

商铺租赁补充协议

甲方:游志强身份证号:510124197706020416

乙方:赵春燕身份证号:5109211982013013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签订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中海国际社区11号地A区1栋1层112号,(以下简称此房),用途为商业用房。{店面转让补充协议}.

二、考虑市场原因以及乙方的实际经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租金做以下调整。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在此期间,此房月租金为210元/平米,即人民币5728.80元/月。年租金为人发币68745.60元(大写:陆万捌仟柒佰肆拾伍元陆角整)。2013年以后在此房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此房租金以年为单位,采用随行就市的原则。即最高不超过当地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平均租金水平的10%,最低不超过当地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平均租金水平的10%。

本协议一式贰份,由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篇五:《门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门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双方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中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同意将该门面的租赁合同期限改年月日至年月日,原《门面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内容作废。

二、双方同意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按原《门面租赁合同》中第三条内容要求支付,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房屋租金按元/月(大写:元/月)统一计算支付。

三、双方同意从门面租期生效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作为房屋保证金(大写:元)。合同期满后,甲方承诺在房屋主体无人为损坏的情况下无条件退还所有保证金。

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门面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门面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订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负责人):

住址:住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篇六:《目前最好的商品房(商铺)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补充协议

房屋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签订前,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文件;买受人已细读并完全理解上述文件的内容;并就本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与出卖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双方对各条款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

第二条、买受人在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代理人、证件号、邮政编码、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应真实有效。如有变更,买受人应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如不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则出卖人按其提供的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所作通知视为送达,买受人应承担通信(或通讯)不能到达之后果。

第三条、付款特别约定:

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时,无论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均以相关款项实际到达出卖人账户为准,否则,视同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须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若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或未按期归还银行按揭贷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如买受人选择按揭付款:

(1)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出卖人或按揭银行提交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材料,若银行要求买受人补齐资料完善手续的,买受人应在银行要求的期限内按银行要求补齐材料完善手续。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完毕银行按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按揭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缴交按揭贷款所需费用、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等),否则,买受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或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如买受人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部分或全部未获批准,无论未获批准的理由如何,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7天之内缴清不足部分的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

(3)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选择按揭贷款,应严格按贷款合同的要求,按时足额的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如因买受人未按规定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的连带保证责任时,买受人除须偿还出卖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外,另须向出卖人赔偿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10%的损失。在银行追究出卖人连带保证责任时,出卖人有权收回该房产重新出售。如重新出售价款低于合同价款时,差价部分由买受人承担,如重新出售价款高于本合同价款时,多余部分由出卖人享有。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后要求改变付款方式的,按以下情况处理:(1)由按揭付款变更为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出卖人无须向买受人支付差价;(2)由一次性付款变更为按揭付款的应经出卖人书面同意后,7日内按照按揭付款方式重新确定成交金额补齐优惠差价,同时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按揭付款或一次性付款均不接受变更为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可变更为一次性付款,但买受人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且买受人须在变更申请递交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分期付款不接受变更为按揭付款;(4)本合同一经备案,出卖人不再接受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

第四条、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提供所有文件及资料并配合出卖人办妥其所购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选择按揭付款的买受人应与按揭贷款银行办妥商品房抵押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自通知办理产权手续之日后10日起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商品房的交付

1、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

(1)应买受人的要求,进行商品房的局部调整和变更而影响工程进度。

(2)遭遇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及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3)因地质条件无法施工等非出卖方可以控制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

(4)政府有关部门不容许或限制施工,或因政府规划等行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调整造成工期顺延的;

市政府配套设施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5)因为中、大雨、大风、雪、洪、震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施工进度。

(6)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代收代缴费用等费用,以及因买受人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如期交房。

2、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称对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是指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坐落位置、户型格局是否与本合同附图相符,竣工测绘面积是否真实等情况的核实。验收过程中如买受人认为商品房需要整改的,由买卖双方当场做好记录,出卖人保证按照《赣州市房屋质量保证书》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但不承担延迟交楼责任。买受人未在出卖人交付商品房前付清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所有应付购房款、违约金和/或赔偿金、出卖人代收的税、费等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以及有按揭款未放和买受人未按时还贷的情形,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办理商品房的验收交接手续,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后果。出卖人以书面通知或以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须在书面或电话通知规定的时间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买受人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则买受人应自出卖人书面或电话通知的规定时间(适用于以书面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情形)或公告的截止日期(适用于没有或无法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情形)第二日起承担房屋所有权人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缴交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该商品房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交付延迟、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延迟等责任)。

3、关于合同第八条的补充约定:

不可抗力包括:六级以上地震;六级以上大风;24小时以内30mm以上的大雨、暴雨、火灾;国家法律规定的疫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或非买卖双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其他特殊原因包括:执行政府的法律、规章等强制文件;市政配套的、批准的。{店面转让补充协议}.

第六条、代收代缴费用,买受人自愿在楼宇交接时向出卖方缴纳本合同房价款以外的以下费用:

1、办理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及相关房产权属证书代办费(以相关部门具体收费为准);

2、办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工本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的手续费用;

3、其他另需缴纳的费用:

(1)物业管理需缴纳的相关费用;

(2)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

(3)买受人签订合同备案后30天内到相关部门缴纳的契税;

(4)政府部门政策调整而新增的税、费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

(5)买受人逾期缴纳相关费用产生的滞纳金等费用。

第七条、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不作为面积差异的依据。商品房交付后,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面积差异可能导致买受人的契税提高或减少,对这一情况,买受人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出卖人不承担以上面积差异导致契税调整的任何责任。

2、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差额款的,应在办理补差手续时全额支付,否则,出卖人有权顺延房屋交房及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日期,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如买受人逾期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则出卖人有权随时要求买受人支付补差款。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

出卖人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的保修范围与期限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但出卖人不承担商品房交付后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渗水、漏水或其他质量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1、非保修范围或超过保修期限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业主二次装修覆盖的原防水部位不属于保修范围;

2、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损坏;

3、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

4、买受人或其他人装修改动的地方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解除合同和退房的约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享有解除合同权利时,必须配合出卖人办理以下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不解除该合同且不退还全部已付房款:

1、购房合同已经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解除备案;

2、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按揭贷款和房屋抵押手续。

3、办理了契税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必须解除契税的相关手续;

4、买受人必须解除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其他手续。

(二)、合同解除后出卖人退还的款项仅指购房款,不含政府部门已经收取的其他与该商品方相关的款项,买受人与产权共有人需亲自到现场并提供有效资料,否则不能解除合同和退房,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三)、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2)约定,出卖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交款项中直接扣除其应承担之违约金,不足以扣除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继续追索;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在付款期限内付清全部房款及违约金,否则仍视为买受人未付清购房款。

(四)、本合同第十条补充如下:非出卖人原因而导致的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致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的,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房。

(五)、买受人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第(2)约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否则视为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合同需作相应变更的,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后15日内办理变更,否则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规划要求和设计需要,在该幢楼及其四周可能出现路、绿化树木、假山、景观水景、其它绿化造型小品等、化粪池、井盖、消防龙头、箱变、配电房、智能化探头、路灯、人防进出口和车库进出口、附墙消防栓、室内排风管道、阁楼平台上出气孔、气压罐、水箱、煤气管、外墙部位装饰构件等等公共配套设施,买受人不得要求移改;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减价、索赔、退房或拒交物管费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二条、买受人已知悉出卖人所作的楼书模型或其他宣传材料仅为展示设计思路而设立或提供,并同意不作为本合同的要约、附件或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援引任何其他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形式的承诺、声明、告示、宣传资料。未经出卖人书面授权(仅指盖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出卖人聘请的任何人员的口头许诺或因促销模式及各种形式而做的口头答复以及所出具或签署的任何文件均不构成要约,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含样板房装饰、家居用品、电器等仅作为装饰和室内布置的向导,不作为交房标准或合同样品。

第十三条、买受人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潜在的风险,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未售房源进行价格调整,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任何方式的索赔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关于商业贷款的担保:

1、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保留本合同项下房产的所有权,直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产权登记办理完毕时止;

2、买受人申请出卖人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及范围以出卖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条款为准;

3、若银行按揭贷款政策性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政策办理。

第十五条、本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之处,以本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出卖人:买受人:{店面转让补充协议}.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篇七:《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出租方(甲方):李文荣

承租方(乙方):广州淼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双方已于2015年4月18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该商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44号二楼,使用面积:230平方米,月租金价格为叁万贰仟元整。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双方同意将该商铺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改为2015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租金价格改为月租金叁千元。

二、双方同意将该商铺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使用面积230平方米改为56平方米。

三、双方同意将该商铺原谢良军签定的房屋出租备案登记作废,原谢良军欠缴的2015年7月1日前税费共计9774.33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2015年7月1日后税费由乙方负责按时缴纳。

四、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商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铺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订的条款外,其他合同条款按照《商铺租赁合同》继续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篇八:《店面转让协议书》

店面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____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建筑面积为31平方米;费用包含2016年全年租金----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商场押金¥20000元整,大写:----------。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店铺现有的装修及仓库货架、桌子全部归乙方所有,并保证其完整完好,以便于使用。

四、乙方在---年---月---日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注:乙方保留银行单据即可生效。

五、乙方接手店铺时,甲方应交付所有相关单据、钥匙。

六、乙方支付尾款当天一并支付甲方交付商场的押金,甲方把押金单据交付乙方,若押金退回应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费日起2天内搬离,搬出不属于商定转让范围的货物及设备,并结清甲方租赁期间所欠水电费等费用。如超出商定日期不搬离则需向乙方支付铺面的日租金的双倍。

八、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九、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终止转让,甲方承担违约责任,退回乙方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并支付定金的50%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原因违约导致终止转让,甲方收取50%定金作为违约金。

十、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十一、甲、乙双方应在店铺所在商场相关负责人的见证下签订此转让协议,若商场不受理此协议并造成的转让失败,则协议无效,甲方应于三日内退还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双方无需支付违约金。

十二、甲方有义务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店铺转让、转租、商场过户等相关事宜。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为最终协议,其他协议均为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篇九:《《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出租方甲方:广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承租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原则许可乙方的经营方式为体验营销,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体验营销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手续,并出具合法的经营资格(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别许可证等,复印后交甲方备存)。甲方必须相应的向乙方出具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产权人许可甲方出租经营的凭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证等。)二、双方同意将该商铺的租赁合同期限改为至20xx年1月30日止,原《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为二年:自20xx年6月18日至20xx年9月18日止”的内容作废。乙方承诺在20xx年1月30日前无条件撤离租赁场地。三、乙方必须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前向甲方交清此前拖欠甲方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不含照明费公摊、空调费公摊)等,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提供乙方水、电、空调的供给。

四、乙方必须确保前来商铺参加体验活动的参与者(尤其是中老年人)的安全,如在本商场内外发生摔伤、晕倒、伤亡等各种意外事故,系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为了保证意外事故受损者能得到及时救治或处理,甲方应该在事故发生后马上通知乙方,乙方必须立即配合甲方参与事故的处理。如果是乙方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但乙方没有配合甲方处理的,视为乙方违约,每少参与一次事故处理的处违约金3000元。五、乙方作为甲方商场的独立商铺,不受商场经营好坏状况的影响,故乙方已预交给甲方的四个月(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1月18日)商铺租金49239元、三个月(20xx年8月14日至20xx年11月14日)的办公室租租金5700元,合计54939元,由甲方作为乙方已交租金全部计收。除此之外产生的租金由乙方按实际应交金额向甲方交清。六、甲方承诺暂不计收乙方的照明费、空调费等公摊费用,但物业管理费(2元/m2)及水电费,乙方必须按实际应交金额向甲方交清,于20xx年1月30日结算。七、在经营过程中,乙方要妥善管理好体验活动的参与者,要求参与者不得在甲方商场内外高声喧哗、争抢拥挤或做有碍甲方商场物业管理及其他租户经营、公共利益的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诉或处罚等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八、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商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商铺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订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生效。

篇十:《《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出租方甲方:广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承租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未尽事宜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原则许可乙方的经营方式为体验营销,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体验营销的合法证件或相